-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
- 對于營造綠色、健康、安全的消費環境意義重大
- 控制電子產品污染
- 覆蓋范圍還將擴大暫時不包括電視
日前,為了幫助廣大電子信息產品制造企業確定所生產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簡稱《通則》)。該《通則》一經發布,立即引起了業內的極大關注。其作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的配套標準,雖然屬于指導性技術文件類的標準,但對于規范行業開展污染控制工作,幫助消費者及時了解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營造綠色、健康、安全的消費環境意義重大。
規范年限標識做好電子污染控制
當前,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電子產品在人們生活中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由于技術和產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電子信息產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鉛、汞、鎘、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為防止含有這些物質或元素的產品由于超出環保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過度使用、使用不當、不正確的修理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外泄或突變、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便于電子信息產品環境事故發生后的責任劃分,促進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及時進入回收系統,進一步規范電子信息產品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在日前發布了《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資源綜合利用處調研員高振杰告訴《中國電子報》記者:“該《通則》對于企業來說,是讓企業通過統一的標準、方法來確定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制定該《通則》的目的是幫助企業確定其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進一步完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
據了解,該《通則》是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配合使用的。此前,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上所標注的時間,是企業自己定的。不同企業采用不同的確定方法,造成同類產品標識年限不同,缺少科學性、準確性,給行業的綠色發展和管理帶來困擾。
高振杰告訴記者,早在2004年,為配合《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已經成立了相關的標準工作組,成員中不僅有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檢測認證機構,還包括聯想、諾基亞等100多家行業骨干企業。對于該《通則》,參與的企業都期待著其能規范行業環保使用期限的標注行為。
覆蓋范圍還將擴大暫時不包括電視
《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適用于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在《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調整范圍內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11363-2006規定的、限量要求的電子信息產品。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產品、無需確定環保使用期限的,不適用該《通則》。
目前該《通則》已經明確覆蓋的產品包括: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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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電信網絡設備環保使用期限50年、電話單機10年、傳真機10年、通信導航車輛8年、手機20年(移動通信終端5年)、網絡攝像機10年、CRT顯示器8年、數碼照相機10年、數碼攝像頭10年、打印設備15年、數字化存儲錄放產品10年、內存條10年、開關電源10年、光盤10年等。
值得注意的是,該通則沒有覆蓋到電視機。相關專家表示,部分電子信息產品的平均環保使用期限是由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的100多位工業界代表共同研究制定的,基本反映了現有技術水平下所列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情況。但是,仍有一些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在組內無法形成統一意見,或組內成員的代表性不夠,因此未被收錄。
此外,還由于該通則為指導性技術文件,既不是強制性標準,也不是推薦性標準,標準組很難將所有電子信息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一一列出。所以,上述所列的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是僅供相關企業參考的作為“查表法”的內容。
為消費者利益提供保障
據悉,該通則屬于行業指導性技術文件,本身不作為判定企業標識環保使用期限正確與否的依據。但是,根據該通則或其他方法確定并標識在相應產品上的環保使用期限,若超出產品的實際環保使用期限,則生產者或進口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電子信息產品生產、進口者制作并使用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時,應當依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采用無毒、無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并且要在包裝物上,標注包裝物材料名稱或者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
更深層的意義還在于,該通則出臺后,在統一了企業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后,為消費者提供了明晰的環保提示,讓消費者能夠一目了然知道自己所購買的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是多久,從而在產品超出環保壽命期限后,及時對家電進行處理。“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可靠的消費環境,讓電子信息產品能夠安全、環保,切實提升消費者的生活水平,這是制定通則要達到的最終目的。”高振杰表示。